國民年金喪葬補助

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

 

被保險人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(65歲前)死亡時,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,給付金額是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。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,自104年1月1日起,由17,280元調整為18,282元。

 

舉例來說,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月15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,則喪葬給付金額為18,282元×5=91,410元;如果被保險人於103年10月31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,支出殯葬費的人於104年1月20日申請喪葬給付,因為被保險人死亡時的國保月投保金額為17,280元,所以喪葬給付金額為17,280元×5=86,400元。

 

國民年金保險喪葬給付應備書件及注意事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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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備書件

1.     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

2.    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,受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

3.     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

4.     支出殯葬費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

5.     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正本

 

注意事項

1.    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(或蓋章),章、名應與申請人一致。

2.     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應為「正本」。

(1)   申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應為正本,例如「繳款單」、「收據」、「發票」或「明細表」等證明文件,且須蓋有開立單位之公司大小章或統一發票專用章。

(2)   若申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為「估價單」、「請款單」、「服務證明(書)」或「感謝狀」等,除須蓋有開立單位之公司大小章或統一發票專用章,應由開立單位註明「費用已付清」或加蓋「收訖證明章」。

(3)   所附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之買受人非為申請人,但款項確實由該申請人支付,則應由申請人與買受人共同出具「付款情形說明書」,由雙方簽名(或蓋章),並檢附雙方身分證正背面影本。

 

3.    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死亡方式如係「他殺」、「不詳」或死亡原因為「解剖鑑定中」,應出具保險事故發生經過之書面資料,以證明有無申請人故意犯罪行為。

 

資料來源

https://www.bli.gov.tw/default.aspx

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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